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6日电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网25日发布了《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推进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
《意见》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停车需求,针对矛盾突出的区域,梳理周边办公、商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建立共享停车协商机制,对接共享停车供需双方,组织、协调、引导供需双方协商共享停车事宜。
共享停车供需双方通过签订共享停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共享停车协议可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共享使用人、共享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共享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
《意见》要求,停车设施供给方可通过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模式管理共享停车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管理共享停车设施。停车设施供给方应加强停放秩序和安全管理,停车人应当按规定停放车辆。鼓励停车行业社团组织建立停车设施供给方和停车人严重违约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以规范共享停车参与双方行为。
共享停车设施的收费价格由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对于提供共享车位的非经营性停车设施,可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停车费用,费用用于分摊共享车位的管理成本。
《意见》首次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取得的共享停车收益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上缴财政,实施共享停车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在年度预算中申请相关管理费用,同级财政应予以支持。
《意见》还鼓励停车设施供给方与停车信息经营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借助互联网手段及时发布车位闲置情况,方便周边居民了解区域停车资源状况,促进共享停车向市场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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