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驾驶轿车在省道上正常行驶,一个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在省道上突然拐弯逆行,侵占他人路权,结果造成两车相撞,机动三轮摩托车车主死亡。这本是一起责任十分明了的事故,但经河北省大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两次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均认定轿车驾驶员张忠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于这一结果,张忠岭及家属颇为费解!
认定司机负主责 法律条文依据错
张忠岭家属说,事故发生在2020年10月5日。当天下午15时50分许,张忠岭驾驶冀J08U79号小型轿车沿津保南线由西向东回沧州青县,当行驶至85KM+700M处(大城县北京亚泰四季酒店路段)时,与对向骑三轮摩托车左转弯后逆向行驶的于某相撞,造成于某死亡。
在这次事故中,张忠岭属于正常驾车行驶。而于某则是转弯后横穿马路逆行、未打转向灯,且无牌照、无驾驶证、未佩戴头盔、血液中测有酒精等。然而,在大城县交警大队随后出示的责任认定书中,仅认定于某转弯未让直行、无证无照。并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因此丁字路口本就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便做出张忠岭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
接到这个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张忠岭不服,立即向廊坊市交警支队提起复议。支队经复议,将大城县交警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书退回,并要求重新调查。
限速多少随意定 阴阳路段难琢磨
随后,张忠岭提出对车速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后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忠岭车速为72km/小时至 79km/小时之间,仅超出70km/小时不多。但此时,办案警官王维贤却改口对张忠岭的律师说,此处事故段限速为40km/ 小时,不是70km/小时。而在之前,办案民警王维贤和赵朝波二人均答复称,此事故路段没有限速标志,意即应当按照交安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的道路,公路每小时70公里。张忠岭的律师当场与其理论, “你们执法怎么能这样随意。你们如早这样讲,张忠岭还鉴定什么,还花那钱干嘛?”
事实是,事故现场位于津保路(省道)南线85km+700m 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青县方向,西往大城县城方向。该路在87km+300m路段(即红木城处)安装了测速卡口,由西向东开始限速40千米/小时至83km+500m处大流漂村路口(即限速70千米/小时的标牌)处,共有3.9公里距离,其中有0.8公里属城管界,其余为同向单车道,而事发地点距离城管界0.9公里,在同向单车道上,未有限速解除标志。但从此处即83km+500m处(大流漂村路口)由东向西反方向开始限速为70千米/小时至87km+300m路段(即限速40千米/ 小时的标牌)处(与上路况等同),也未有限速解除标志。张忠岭认为,在同一路段出现不同的限速标牌,由西向东行驶限速40千米/小时,由东向西行驶限速70千米/小时,从而形成了一段令人匪夷所思的“阴阳路”。此情况应属于交通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瑕疵。根据有关国省道路时速规定,本着便于快速顺利通行的原则,该路段的限速应为70 千米/小时,而非40千米/小时。在此期间,张忠岭及亲朋曾问过路上执勤交警,他们都说,案发路段限速就是70千米/ 小时(有录音证据证明)。
网络问政 无回应
对于此问题,2月19日,有网友投诉河北省网络问政综合服务平台,其《阳光理政》栏目以“河北廊坊大城县有段阴阳路东西向限速不同”为题进行了披露,要求大城县公安局做出答复,但一个多月过去了,大城县公安局一直没有回音。
张忠岭认为,事发时他的实际车速未超70千米/小时,但鉴定理论数据为72-79千米/小时,此处的理论数据也是违法速度的临界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十九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之规定,应按照超出70千米/小时10%的部分(即72-77 千米/小时)给予警告,不作违法处理,何况只是理论数据。所以,张忠岭说,事故认定书以事发路段限速40千米/小时为标准,认定他严重超速,并让他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是办案交警故意偏袒一方,滥用职权的行为。
再出认定与前同 路权第一仍不说
办案民警突然改变的说辞,让张忠岭深感困惑。这期间,有业内人士告诉他说,车速40迈和70多迈的处理结果大不一样。张忠岭闻听此言,恍然大悟,同时也深感不安。
果不其然,随后不久,大城县交警大队便又出具了第二份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上次不同的是,这次的法律条文依据对了,但最终结果依然如故。其中,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发时张忠岭观察不周,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确定其有过错,让张忠岭颇感冤枉。
张忠岭说,案发时,他驾驶涉案车辆沿津保南线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其行驶的津保南线为主干道,有优先行使的路权。于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非法上路,由北向南强行横穿马路,抢占了他优先通过的路权,违悖了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机动车驶入、驶出道路时,对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当让行;驶入、驶出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时,驶入主路的机动车对在主路正常行驶和驶出主路的车辆应当让行。” 特别是当于某驾驶的机动三摩托车突然出现在张忠岭优先通过的路权范围内,张忠岭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向右侧急打方向,在避让无果的情况下,才导致于某驾驶的机动车的右后部撞上了张忠岭驾驶的汽车的左前部。通过两车撞击点和现场事发录像可证明,事发时,他已采取了避让措施。
对此,张忠岭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于某违法驾驶不具备上路资格的车辆,且强行横穿马路抢占了他享有优先通过的路权导致的,于某的过错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况且,于某还涉嫌酒后驾驶,横穿马路、突然转弯逆向行驶且未打转向,其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未上交强险。同时,于某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时未佩戴头盔。所以,张忠岭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某的过错所致,其应对该事故负责任。大城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让他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书与事实不符,有失公平公正。
责任认定坊间议 众人都觉失偏颇
接到大城县交警大队第二次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张忠岭及亲朋又找到许多业内人士咨询。业内人士说,这显然是一份颇失公允的认定书。因为,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首先考虑的是路权问题,路权是第一位的,应该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据此来看,大城县交警出具的这个事故责任认定书,明显是把当事人的责任过错颠倒了。更有交警部门人士说,不公正执法可是丢饭碗子的事,而且案子会一辈子跟着办案人,不依法办案不知哪天就会翻船。特别是在当今惩治腐败,严肃清理政法队伍蛀虫的大环境下,大城县交警大队还能如此执法真是让人看不明白!
目前,第二次责任认定已经生效,已不能再次进行复议。如今,张忠岭及家属手捧这份有失偏颇的责任认定书,想着即将面临的人为导致的牢狱之灾,真是欲哭无泪,只能长吁短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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