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发生纠纷,群主该不该担责?近期,广州司法机关公布的3宗名誉权纠纷案件,让“群主”这个身份成为热议焦点。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当前,微信群成为群体集体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之一,为各类团体的交流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围绕微信群聊发生的侵权案件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广州司法机关公布的3宗案件中,有些情况法院认定群主该担责,有些情况则认为群主无责。无论如何,这都给广大网友提了个醒:别以为群主不是个“官”,就可以不“管”,该担的责还得担起来。
一般来说,微信群是个松散的群体,建群很容易,解散也非常容易。人们对待微信群的态度往往很随意,除非是有商业目的的群或者特定工作群,许多群主都是“无为而治”,更别说什么明确的规章制度了。因此,人们往往意识不到群主应该承担何种管理职能。
实际上,微信群也是一个网络社群,是现实群体的网络投射,在线下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在线上同样需要遵守,在线下适用的社交礼仪也同样适用于线上。
一方面,互联网大大增加了人们交流的便捷度,在现实中很难发生联系的人,在网络上却可以通过微信群等媒介直接交流。这种陌生人、半陌生人之间的沟通,是传统社会社交所缺乏的经验。如何与“陌生人”交往,成为网络时代给每个网民出的一道命题。
另一方面,网络的匿名性让人们的表达更直接、更少顾忌,许多人在现实生活中温和有礼,到了线上却可能尖刻蛮横。线上社交缺少了礼仪的润滑,变得粗糙生涩,自然容易发生摩擦。
此外,网络交流以文字为主,人的表情、语气、肢体语言等都在比特洪流中被抹去了,这也导致大量互动信息都无法抵达对方。即使是熟人社交,也很难像面对面交流那样表情达意。
这就导致微信群交流与现实社群交流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而群主的管理职能与线下社群的管理者,也有着显著差异。一些群主延续了线下组织管理权限,另一些群主则是自我赋权,对群成员并没有太大的约束力。这就使得群主和群主之间差异巨大,其责任范畴自然不可一概而论。
但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群主的责任底线: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不妨来看看几个与微信群有关的案例。广东清远一位微信群群主,在群内组织野泳,结果一名队员溺亡。事后,溺亡队员亲属将群主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溺亡者自身负主要责任,野泳活动的组织者、微信群群主对群成员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酌情赔偿3万元。
在某物业公司建立的业主微信群里,有多名小区业主长期频繁恶意辱骂某业主。被骂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涉案侵权行为不能及时被制止,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定物业公司向受害业主道歉。
可以看出,在这些案例中,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综合考虑了线上线下社群的区别,酌情裁定了微信群主应该承担的责任,考虑到了群主的实际能力,为确定群主责任提供了重要参考坐标。
讨论群主的管理责任,是探索网络社群自治的一部分。而网络社群自治,不光是群主的责任,也是所有群成员的责任。无论实际情况如何改变,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都是共性要求,无论是群主还是群成员,都应该努力做到。
群主身为群管理者,理应维护群内讨论秩序,比普通成员承担更多的责任。群主的责任和义务,还需要在网络治理实践中,逐渐探索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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