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市一家物业公司以避税为由告知保安汤力(化名)“要拿工资必须先注册(APP)”,于是汤力糊里糊涂地成了一名“个体工商户”。汤力被辞退后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物业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汤力寻求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发现案件更蹊跷的是,该物业公司的每个保安都是“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物业公司据此认为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项目转包,不存在劳动关系……
汤力(化名)在江苏省昆山市一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却不清楚自己还有个身份叫“个体工商户”。后来,因为产生劳动争议,引发了以下故事……
争议起源
2019年6月9日,汤力进入昆山市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入职时,物业公司告知汤力,因为要避税,将通过一家平台给他发放每月工资,并要求其下载并注册该平台APP。
2020年3月,物业公司突然告知汤力“不要来上班了”,并收走其工作服。物业公司自始至终未与汤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汤力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等。物业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汤力找到江苏省昆山市总工会寻求帮助。
昆山市总工会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实践中,为降低管理成本、用工成本,部分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义务或者税收,通过类似平台进行用工。近几年这样的用工模式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不加规范,往往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昆山市总工会决定对该案提供法律援助,提醒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不要逃避法律规定的基本用工义务。此后,昆山市总工会指定职工法律援助团成员张霄南律师为该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案件蹊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援助律师根据汤力的陈述,发现案件非常蹊跷:一方面汤力的工资是由第三方平台支付的,而非物业公司自身。另一方面汤力在注册APP时曾根据要求录制过一段录像,录像中汤力拿着一张纸照本宣科地说过注册“个体工商户”等专业术语。而小学文化程度的他,完全不知道自己录的话是什么意思。律师询问时他也只是一直重复着“要拿工资必须先注册”,对注册APP时所勾选的栏目、物业公司如此操作目的等完全不理解。
根据上述分析,援助律师帮助汤力将物业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起诉至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其支付疫情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
第一次开庭时,物业公司坚持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汤力是在APP上承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项目转包。物业公司还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平台服务协议、汤力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汤力的营业执照和视频、平台项目转包协议等。这些证据完全超出汤力的认知,援助律师当即提出该平台的操作,明显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委在核实相关证据后,依职权追加平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次开庭时,平台公司与物业公司一样,提出汤力自愿注册“个体工商户”,并通过APP委托一家公司注册个人工作室(电子),该个人工作室无须工商局柜面办理,只需电子录制视频并读出一段文字即可。注册好的个人工作室独立承包物业公司的家政服务业务,故而坚持认为双方之间是民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意外”结局
援助律师认为,汤力从事的保安工作,属于劳动法的用工范畴。物业公司和平台将劳动用工以服务项目形式外包,根本没有告诉过劳动者。从录制的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出,汤力拿着一张纸念得磕磕巴巴,以汤力近50岁年纪和小学文化程度来说,他根本不知道说的是什么,物业公司或平台自始至终没有告知汤力成立“个体工商户”的真正目的。这种操作完全超出劳动者的一般认知和社会经验,劳动者处于一个被蒙蔽、被欺诈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是无效或可撤销的。
同时,律师发现,物业公司的每个保安都是“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均是通过相同公司用电子途径注册,且号码相连。而主营业务是保安和保洁的物业公司,将全部的保安、保洁人员注册成“个体工商户”,让这些人与用人单位建立以劳动付出为结算依据的服务关系,从根本上违背了基础法律关系,是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本质上来说,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安排与被安排的关系,汤力以劳动付出作为结算的基础和领取报酬的依据,因此双方之间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要素,系法定的劳动关系。
经过两次开庭,最终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物业公司与汤力之间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并由物业公司支付拖欠汤力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1万余元。
专家提醒
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和疫情的冲击,新零售、众包等新行业衍生出“社会化用工”“劳务派遣”“兼职”等一批新型用工模式。当前,新型用工模式泛滥且野蛮式增长,甚至出现在一些传统行业。本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这种逃避用人单位义务的新型用工模式值得警惕。
专家告诉记者,劳动者一方面受到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经验的限制,根本无法理解用人单位一系列操作背后的目的;另一方面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证据保留意识、维权能力有限,即便上访、上诉也很难说得清,最终导致无法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新型用工模式,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并加大监督力度。在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站出来为他们说话,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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