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某小区多名业主向媒体反映,称小区业主活动中心被改建成足浴会所,已于12月22日正式营业,会所对面就是小区配套的小学,直线距离50米左右。一些家长表示反对,对此,当地教育体育局也发函,建议该足浴会所转行或迁移现址。
但这并未能阻止足浴会所第二天开张营业。因为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为其核发营业执照。这是行政机关对该会所从事足浴营业活动所作的行政许可,在营业执照依法被撤销之前,其有正常营业的权利。
按照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解释,足浴属于居民服务业,不属于娱乐性场所,为其核发营业执照符合规定。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足浴服务确属服务业。
但对学校周边的商业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条款在对相关场所明确列举之外,有一个“等”字。在立法技术上,这是为避免法条列举内容遗漏所做的“兜底”。
因此,围绕这一事件的争议,看似是部门之间对法律理解不同所致,实则反映出未成年人保护“各管一段”的现状。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在一些地方,相关事项只局限于少数法定履责部门,其他部门则仍游离在外,欠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和知识。此次事件,即是这种现状的缩影。
报道中提及,由于接到的群众投诉较多,当地信访局已组织多部门对这一事件进行讨论处理。如果在学校对面开设足浴场所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已核发的营业执照可依法撤销。当地对此认真探讨、积极作为的态度值得肯定。
但即便最终撤销该足浴会所的行政许可,也是有代价的,包括错误核发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以及政府诚信形象等。如果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能始终有未成年人保护这根弦,决策之前和教育主管部门沟通,那么眼前的争议、将来可能的代价,其实都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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