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
看得见的刑罚早已结束,看不见的“刑罚”却一直伴随——不少未成年人在犯罪受到刑事处分后,都面临着身份“标签化”等问题,陷入了“一次犯错,长期受过”的困境。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就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有关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未能明确封存的主体以及应予封存的“相关犯罪记录”的范围和形式,也未就封存的标准、查询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封存制度存有较大的理解、裁量空间,相关部门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容易出现操作分歧以及封存不全面、不到位等问题。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公检法机关相继出台部门规定,一些地方也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建设尝试,配套实施制度在不断完善。同时,在各部门以及部门与地方之间的制度的某些环节,还存在着标准不一、衔接不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短板和漏洞,以及封存管理失范、监管失序等乱象,包括一些地方未能实现“应封尽封”“应封牢封”,不少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违规查询或不当泄露。
最高法等4部门联合出台《实施办法》,对之前的部门规定、地方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整合,给《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封存制度配套了实施细则,统一明确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相关各项细节要求,统一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法律密码”,有助于增强封存的全面性、规范性、准确性、权威性、有序性,有助于未成年人的“无痕回归”。
《实施办法》对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均提出了封存要求,并把封存范围拓展到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明确了封存的范围和边界,给涉罪涉案未成年人划出了更大、更切合实际的“信息封存保护圈”,也让封存制度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在不少关键环节都可能遭遇报告、查证犯罪记录等要求,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信息在这些环节被有关单位获知,未成年人很可能受到歧视。《实施办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如此,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等环节就没有了犯罪记录查证压力,就可以和其他人一样,以“无犯罪记录”的身份平等参与,平等获得机会。
之前,查询环节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的风险较高。《实施办法》明确了查询的主体、条件、范围、保密义务以及许可查询的主体和责任,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的出口设置了更严格的密码,可以有效降低查询泄露的风险。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实施办法》把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纳入个人隐私信息的范畴予以保护,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的法律属性,也给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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