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亲间承继子嗣的做法自古有之,该做法至今仍在一些地区沿袭存在,受到宗亲和乡里乡亲们的普遍认可。但承继习俗是否存在法律效力?承嗣者是否能够成为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死者的嗣孙及侄子、侄女为赔偿权利人,有权享有案涉事故赔偿款。该案在判决中使用了“拟制近亲属”的概念,在法理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该案判决鼓励和倡导宗亲晚辈应更多地去扶助孤寡老人,为他们的生养死葬尽一份责任,促进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旬老人意外身亡
秋日的清晨,74岁的李德骑着自行车过马路,此时一辆疾驰的越野车驶过,将其撞翻。越野车司机下车看到满头是血的李德,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其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李德于事发当天不幸亡故。
事发在白天,视线良好,道路平直,肇事司机怎么会如此疏忽大意,就这么横冲直撞地把骑自行车的李德撞倒,酿成伤亡事故呢?结合监控录像和现场勘察,负责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认定李德当时骑自行车属于逆行,并且横穿马路,同时肇事司机驾车车速过快,疏于观察,是造成此次车祸事故的重要原因。
随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死者李德和肇事司机都存在过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德的嗣孙小阳按当地风俗,披麻戴孝办理了李德的丧葬事宜。老人的后事全部办妥后,小阳找到肇事司机及越野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以小阳与死者李德关系不明,非法律意义上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款的近亲属主体,拒绝了小阳的保险索赔要求。
嗣孙是否有权获赔
原来,小阳的亲爷爷和李德是堂兄弟。因李德生前没有结婚,无儿无女,2010年,在征求了小阳父母意见和他本人意愿后,按照当地传统习俗将本家晚辈小阳过继为李德的嗣孙。
2018年3月,李德自书了一份遗嘱,明确交代了他与小阳的过继关系,提出由小阳为其身后安葬祭祀,其全部遗产留给小阳。次年,在本村李氏家族重修族谱之际,李德与小阳的过继关系被正式记入了族谱。
“我早就将他(李德)当做了自己的亲爷爷。”小阳认为,自己和李德的爷孙关系早已登记在族谱上,得到了家族宗亲的正式认可,自己内心也是十分认可这层关系。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做法让他感到不解和愤慨。
无奈之下,小阳在事发半年后将肇事司机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平江县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小阳和李德两人之间的收养行为没有进行登记,成年后的过继也不符合收养条件,故李德与小阳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小阳每周都会来看望李德,邻居们都是看在眼里的。”“李德的旧房子要倒了,还是小阳叫我来帮李德把房子建好的。”在走访调查过程中,不少村民都对小阳的悉心照料赞不绝口。
平江法院认为,一方面,尽管李德生前用遗嘱的形式明确了他与小阳的爷孙名分,两人的过继关系也被记入了家族族谱,但这一段过继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另一方面,作为嗣孙的小阳为李德的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和精神慰藉。事故发生后,他积极处理交通事故,尽心操持丧葬事宜,对李德的生养死葬都尽到了责任和义务。加上宗亲间承继子嗣的做法的确能够使一些鳏寡孤独的老人在家族宗亲内部得到帮助照顾,在宗亲观念依然浓厚的乡村,这一做法也并非个例。
结合李德遗嘱本意以及从尊重社会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平江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阳交通事故赔偿款。
案件第三人起波澜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又查明了一个新情况。
原来李德还有长期在外地生活的小龙等侄子、侄女四姐弟,他们都是李德兄长的孩子。从血缘关系上看,小龙等四姐弟才是李德最亲近的亲属。而且李德发生交通事故后,他们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第一时间就派代表从外地赶回参与事故的处理和丧葬事宜,他们也可能是这笔事故赔偿款的权利主体。
根据调查发现的新情况,岳阳中院以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为由,作出撤销 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平江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发回重审后,小阳感到有些意外。保险公司认为小龙等四姐弟同样不是李德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他们和小阳一样无权主张赔偿要求。
“李德摔伤的时候他侄女还特意赶回来照顾了一个月。”经过调查发现,小龙等四姐弟的确长期在外地生活,但会不时回老家看望李德,逢年过节发红包表示孝心。
平江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作为李德侄子、侄女的小龙等姐弟四人的确不属于李德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是小龙等四姐弟可以作为他们的父亲,也就是李德兄长的代位继承人,主张遗产分配。尽管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但由于小龙等四姐弟在李德生前尽到了一定的扶养、照顾义务,李德身后的这笔死亡赔偿金可参照遗产分配处理。
同时,考虑到作为嗣孙的小阳在李德生前与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尽到了比他人更多的扶养、照顾义务,加之李德在遗嘱中有明确意思表示,从尊重李德本人的意愿、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维护宗亲间孝老爱亲的善良风俗出发,平江法院酌定小阳享有45%的案涉事故赔偿款,小龙等四姐弟各享有13.75%的案涉事故赔偿款。
对重审判决,小阳和小龙等四姐弟都没有提起上诉。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小阳与小龙等四姐弟并非李德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均无权主张赔偿权利,从而再次上诉至岳阳中院。
岳阳中院认为,宗亲承继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小阳的嗣孙身份应予以认可。更为重要的是,小阳在过继给李德后双方已形成了稳定的祖孙生活与情感联系,小阳应被视为李德的拟制近亲属。参照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小龙等四姐弟取代了李德兄长的近亲属身份,也有权获得案涉交通事故的赔偿。小阳、小龙等四姐弟与李德属于特殊的亲属关系,他们都积极承担了扶养照顾李德的责任,体现了敬老爱老、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他们的行为应得到司法肯定性评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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