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邓某主动赔偿了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12460元。
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邓某长期在新干县范围内非法收购野猪、麂子等野生动物,其间还多次从抚州乐安唐姓老板处收购,并将收购来的野生动物主要贩卖给峡江县的袁某,再转卖至新余的各大饭店,或者零星贩卖给周边的群众食用,从中赚取差价。2022年1月7日,新干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邓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野猪头1个、野猪肚1个、野猪肉2扇、华南兔(野兔)8只、小麂2只、中华竹鼠22只、王锦蛇1条。在检查为邓某送货的司机易某驾驶的出租车中当场查获野猪头2个、野猪内脏2串、野猪肉2扇、野猪脚4只。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非法收购的野猪、中华竹鼠、华南兔、小麂、王锦蛇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上述物种价值共计12840元。
2022年1月7日,新干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邓某抓获归案。案发后,邓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5万元。2022年11月1日,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干县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经庭审质证,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依法判决:邓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因非法收购、出售34只野生动物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2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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