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谭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其赔偿生态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及修复生态环境费共计10837.64元。
湖北省巴东县清太坪镇一村民谭某某自家房屋旁长有一株树龄400余年的二级古银杏树。该树高26米、胸围300厘米、平均冠幅22米,生长势为正常株,生长环境良好。2022年9月,被告人谭某某认为该古树部分树枝对其房屋、屋旁电线等构成安全隐患,遂雇请工人锯掉该古树全部树枝、截断树冠,未采取任何保护补救措施。
经鉴定,因过度修剪,严重影响古树正常生长,部分价值已丧失,即生态价值部分丧失,古树无枝叶,营养物质得不到补充,无法进行光合作用,影响小气候环境。经济价值部分丧失,观赏价值部分丧失,古树原貌已不复存在。
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委托林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谭某某所损害的古树进行生态修复评估,确定代为修复费用为10400元、碳汇价值约437.64元。被告人谭某某于庭前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0837.64元,并配合开展生态修复。庭审中,被告人谭某某当庭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破坏了生态系统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及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实质要件,应认定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对其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积极配合生态修复工作,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确有悔罪表现,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无犯罪前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行为危害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破坏了生态系统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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