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兵团印发《兵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健全兵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8个方面提出66条具体举措,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活动,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办法》明确指出,兵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兵团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办法》规定,兵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确实不能调剂的,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对配置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配置。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在资产使用方面,《办法》明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办法》提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及兵团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监督问责等方面,《办法》作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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