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召开,会议听取了《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演艺人员应当自觉抵制毒品,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实施自律惩戒措施。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依法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
对涉毒艺人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近年来,演艺人员涉毒问题备受关注。《条例(草案)》提出,演艺人员应当自觉抵制毒品,树立健康、向上的社会形象,积极传播正能量。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明确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实施自律惩戒措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落实禁毒工作责任。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在“禁毒管制措施”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广播影视部门、演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应当对此类涉毒人员特别是知名演艺人员,采取如不邀请、相关节目或商业广告不予播出等限制性措施,并明确具体法律责任。
“毒驾”将向公安机关报告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长途汽车和航空、铁路等公共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校车运营单位以及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教练员的禁毒教育培训,建立驾驶人员、教练员涉毒筛查制度;发现驾驶人员、教练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此,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遏制公共交通运营领域“毒驾”等问题。
《条例(草案)》还明确,违反上述规定,有关单位未建立驾驶人员、教练员涉毒筛查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现驾驶人员、教练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未采取停止驾驶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
发现涉毒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
《条例(草案)》明确,娱乐场所、宾馆、餐饮服务场所、洗浴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
违反本条规定,有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建立巡查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现场所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
“群主”发现涉毒信息应报告
《条例(草案)》提出,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信息发布的管理,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或者消除该信息等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法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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