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监察对象大幅增加,问题线索数量不断增多,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
2018年9月,贵州制定出台《贵州省纪委省监委机关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工作办法》印发执行后,贵州省纪委监委先后多次召开线索分办专题会议和线索处置专题会议,补充明确了线索分办与处置新的工作原则和方式方法,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补充完善《工作办法》,逐渐形成一个《工作办法》和N次会议纪要的“1+N”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机制。
坚持“四个层面”集体研判,强化线索分办与处置的科学性
“1+N”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能力和水平的内在需要,是实现线索资源依规管理的前提基础。“1+N”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明确线索分办与处置四个层面的集体研判研究决策方式,确保线索分办与处置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防止线索管理处置中出现“脚踩西瓜皮,滑到哪儿算哪儿”的情况。
一是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体研判。案件监督管理室分管常委召集案件监督管理室有关人员每周召开问题线索集体研判会议,对一周内受理的全部问题线索进行初次集体研判,审慎提出分办建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邀请问题线索来源单位介绍情况,了解有关信息。
二是线索分办专题会议集体研判。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体研判会议形成的分办建议报分管副书记审定,经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召集、副书记、分管常委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参加的线索分办专题会议进行集体研判,议定分办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是线索承办部门集体研判。线索承办部门严格按照线索分办专题会议议定的分办意见承办问题线索,定期分析研究承办的问题线索,由分管副书记召集分管常委、室负责人和室有关人员,进行集体研判,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四是线索处置专题会议集体研判。线索承办部门分管副书记、分管常委和部门负责人,按照“程序规范、内容全面、突出重点、严谨细致”的原则,每月以线索处置专题会议的形式,分别向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汇报线索分类处置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与此同时,线索承办部门每月定期汇总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在次月5日前向案件监督管理室通报。案件监督管理室每月将线索承办部门问题线索办理情况汇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在月中向线索处置专题会议汇报。
坚持“六大原则”合理分办,强化线索分办与处置的规范性
为确保问题线索分办处置归类、可溯查源,尊重工作力量实际,保证高效、精准、合法处置问题线索,“1+N”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机制明确了线索分办的“六大原则”,既实现了监督执纪部门的内控制约,又贯通运用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同时又严控问题线索的知悉范围,维护线索分办与处置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一是分类分办原则。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照联系范围交各监督检查部门处置;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一事一授权”的原则交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二是保持连续原则。监督检查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反映对象涉嫌严重违纪的,报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程序审查同意后,原则上移交给该室分管副书记(分管常委)分管的相关审查调查部门继续处置,保证线索处置的连续性。审查调查部门在处置过程中,查无实据或被反映对象涉嫌一般违纪的,应承办到底,不再移交监督检查部门处置。
三是归并处置原则。被反映对象的所有问题线索按对象归并处置,原则上同一对象的问题线索集中到一个室办理。监督检查部门在处置问题线索时,案件监督管理室新受理同一反映对象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分办审查调查部门处置,并视情况统筹监督检查部门将该反映对象问题线索移交审查调查部门一并处置。
四是相对平衡原则。综合评估监督执纪工作,分办问题线索时统筹考虑各室人员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相对平衡监督检查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的工作量。
五是分办回避原则。问题线索拟分办的承办室分管副书记(常委)、负责人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回避情形的,应当按照回避要求,将问题线索分办其他室办理。承办部门接收问题线索后发现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回避情形的,应书面提出回避申请,按上述要求将问题线索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
六是权限对应原则。省管干部问题线索中包含非省管干部问题内容的,如非省管干部问题线索与省管干部问题线索相涉及,由承办部门视情况确定是否移交相关单位处置;如非省管干部问题线索与省管干部问题线索无关,则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直接移交相关单位处置。
坚持“三项重点”严格管理,强化线索分办与处置的可控性
省纪委监委高度重视线索管理处置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积极发挥集体智慧,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解决不同形势、不同情况、不同时期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出现的问题,注重问题线索日常管理,创造性提出新的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原则,既保证了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的规范性,又提升了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的效率性,实现了线索管理处置“稳”与“进”的辩证统一。
一是注重日常问题线索管理。案件监督管理室明确专人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按照分办原则对问题线索提出初步分办意见,报分管常委审批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问题线索集体研判会议分析研判。每月将线索承办部门问题线索办理情况汇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在月中向线索处置专题会议汇报。在做好问题线索纸质原件收集梳理的同时,同步做好线索处置监督系统线上数据的管理维护。线索承办部门及时对线索处置监督系统中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全程记录问题线索流转处置痕迹,为问题线索综合分析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同时,及时将处置后的问题线索材料整理归入被反映对象的廉政档案。、
二是细化改革期间问题线索管理。按照妥善处置、平稳过渡、有利对接的原则,切实做好派驻机构改革和监督检查室联系范围调整过程中,问题线索清理移交等管理工作。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和监督检查室联系范围调整后,被反映人不再属于本派驻机构监督和监督检查室监督且未办结的问题线索,对已启动处置程序的问题线索,此类线索原则上由原承办派驻机构和原承办监督检查室继续处置,处置完毕后做好归档,同时将相关材料复印移交现监督被反映人的派驻机构和监督检查室存入廉政档案;对未启动处置程序的问题线索,此类线索原则上按监督单位和联系范围,移交相应的派驻机构和监督检查室,并提出移交去向建议。
三是补充完善线索管理处置原则。省纪委监委对线索分办与处置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通过线索分办和线索处置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商讨,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补充明确了线索分办与处置新的具体要求和办理原则。比如在新补充明确的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原则中,具体明确了优先分办一般不予暂存的“五种线索”、特殊分办的“四种类别”、问题线索优先处置的“八种情形”、适用谈话函询的“四点意见”、开展初步核实的“两点要求”等。案件监督管理室将补充明确的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原则整理汇编,形成“1+N”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制度手册,适时印发各市(州)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省纪委监委机关各监督执纪部门参照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不断提升线索管理处置的质量和效率,实现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优化统筹管理。
“1+N”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工作机制的建立,标志着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朝着标准化、规范化的高质量方向发展,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集体领导的创制之举,是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具体举措。
既激发干部工作热情、又坚持班子集体领导
“1+N”制度明确线索的分办与处置,必须经过两个环节四个层面的集体研判,在线索处置环节承办部门集体研判时,参会人畅所欲言,提出了大量具有普适性、可复制的处置原则;专题会议集体研判时,承办部门可就具体线索向省纪委监委领导深入汇报,报告更多文字材料以外的情况,便于领导参考决策。这样充分激发了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一线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同时,通过四个层面集体研判形成的分办及处置意见,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不打折扣认真落实,充分响应了中央关于坚持集体领导的要求,体现了纪委监委作为政治机关坚持集体领导的核心特点。
既实现机关内控制衡、又贯通运用“四种形态”
贵州省纪委监委根据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已经实现了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分设。“1+N”制度进一步明确,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照联系范围交监督检查部门处置;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一事一授权”的原则交审查调查部门处置,强化了全程监督,实现机关内控制衡。同时为保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贯通运用,“1+N”制度明确监督检查部门在处置线索过程中,发现被反映对象涉嫌严重违纪的,报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程序审查同意后,原则上移交给该室分管副书记(分管常委)分管的相关审查调查部门继续处置,确保了线索处置的连续性。
既规范线索处置工作、又保证分办处置高效
为防止出现线索处置中最容易产生的“查到哪儿就摆到哪儿”“眉毛胡子一把抓”等问题,“1+N”制度明确线索承办部门经承办室集体研判会议,对问题线索被反映人逐人逐件集体研判,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每月按照“程序规范、内容全面、突出重点、严谨细致”的原则,向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召集的线索处置专题会议汇报,以保障线索处置工作抓重点、抓急件、抓进度,无遗漏、无积压,防止自由裁量、积压不办、旧办不结、失管失控。同时为提高分办和处置效率,“1+N”制度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和减少审批流程的特殊分办。即对上级部门移交、省级领导批示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问题线索,经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快速分办处置。对被反映对象已在专题会议明确了分办意见的,无论涉及的是新受理的问题线索还是重复件,经分管常委批准同意后,按照原分办路径直接分办,一般不再提交线索处置专题会议集体研判,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内容由贵州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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