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信息,即日起试行黑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
黑龙江省民政厅出台的《黑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规定,黑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即黑龙江省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黑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地)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此次“全省通办”改革范围。
黑龙江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黑龙江省各市(地)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安排各县(市、区)民政局,落实任务、明确措施,确保“全省通办”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措施。各婚姻登记处要密切配合,及时通联反馈相关查证信息,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省通办”顺利开展。
各县(区)级民政部门要配足配强专职婚姻登记员,加强业务培训与学习。各地要加大补发婚姻登记证工作力度,加快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进程。2021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新办婚姻登记档案实时电子化;2022年6月底前实现1978年以来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电子化;2022年年底前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全部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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