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20日)上午召开的河南安阳市第十二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安阳市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方式,居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要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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