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香烟赚差价?获利不成反获“刑”
面对来路不明的香烟,是利益至上,还是积极举报呢?
这不,总有商家贪图利益用低价回收盗窃得来的香烟,转身再以市场价进行销售,从中赚取不少差价,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案情回顾
谷某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城经营一家小超市,做点烟酒小买卖。2022年某日深夜,手里拿着20多条香烟的岳某(已判刑)来到谷某所经营的小卖部门前,试图将盗窃来的香烟变现。
岳某
“老板,你这儿回收香烟不?”
“只要是真烟,我这里都收。”
谷某
岳某
“我手头上有20几条,你收下,价格都好商量。”
“你这些烟都是从哪儿来的?”
谷某
岳某
“是我一个亲戚的,别人送给他的。
于是乎,谷某便以6800元的价格收购岳某手中的香烟,再放到自己经营的店铺里进行零包贩卖,从而获利上千元。
尝到“甜头”后的二人便一发不可收拾。之后的半年时间里,岳某将盗窃得来的1400余条香烟全部贩卖给谷某,在此过程中,谷某明知岳某所得香烟来路不明,仍先后向其收购香烟25次,收购金额累计34万余元,从中获利数万元。
“我怀疑过他的香烟是偷来的,但没有深究,他卖烟很少讨价还价、品种也多,所以我的利润空间就比较大,慢慢就忽略了香烟的来源。我愿意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希望司法机关对我宽大处理。”案发后,谷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从其家中搜查出尚未出售的香烟255条。
判决结果
该案系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岳某盗窃案中,发现谷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予以立案监督。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于2024年10月8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8日,谷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而谷某从非法渠道收购香烟,不仅违反了烟草专卖法规,也触犯了刑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谷某和岳某的行为正是对这一法律条文的生动诠释。
温馨提醒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店主,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面对来源可疑、价格异常低廉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商品,要保持警惕,不要贪图利益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或者销售赃物的“工具”,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法律,面临刑事处罚。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正义、法治的市场环境。
来源: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谭林、宋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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