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发布了《关于支持探索开展暑期托管服务的通知》,北京市教委响应通知要求,由各区教委组织面向小学1-5年级学生开展暑期托管服务。公办暑期托管班的试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生暑假看护难的问题,但一方面,公办暑期托管班还属于新兴事物,在提供看护服务时应着重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不少家长同时也在寻找其他托管或教育培训机构,以确保孩子能得到更多样化的教育资源。那么如果发生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又该怎么办呢?
案例一
托管班里打闹磕断门牙
小美是一名小学二年级学生,平时爸爸妈妈工作特别忙,一放暑假,小美就无人照看。经人介绍,小美妈妈得知小区里开办的托管班(有工商登记)既监督孩子们写作业,还能提供小朋友们一起玩耍的场所,离家近收费也不高,这让小美的妈妈很满意,很快就帮她办了托管。
一天,托管班小李老师带学生到小区进行户外活动。托管班的孩子们都在嬉闹,小李老师口头上予以劝导后,孩子们并未听从,仍继续相互打闹。同在托管班的小勇追赶小美,两人跑到墙边时,小勇推了小美一把,小美面部碰撞到墙壁后受伤。第二天小美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门齿粉碎性根折。随后小美多次到医院就诊。
小美妈妈将小勇和托管班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勇和托管班承担小美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法院审理后确定小美、小勇各承担20%的责任,托管班承担60%的责任。
法官释法 学生双方和托管班均担责
北京朝阳法院亚运村法庭法官助理杨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专门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伤害发生时,小美和小勇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美和小勇在公共场所追跑打闹期间,小勇推搡小美是致其门齿折断的直接原因。两名学生均未听从老师的管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损害后果发生前,小美和小勇已多次发生肢体接触,小李老师作为管理人员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并及时制止,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托管班作为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故确定小美、小勇各承担20%的责任,托管班承担60%的责任。
法官提示 家长的教导也很重要
作为专业的有资质的托管机构,当然应对所接收的小朋友们尽到照顾、看护的义务。但实践中,要确保小朋友们在托管班的人身安全,不能完全靠托管场所的老师,家长还要在日常生活中教导自己的孩子,在和其他小朋友玩耍时既要注意尺度,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安全。
案例二
选了家无资质托管所
周女士未办理工商登记即在某小区楼内开办“托管所”,为放假的数名小学生提供午饭,饭后安排活动或者休息,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某年暑假,周女士收取小宇(7岁)的母亲陈女士2300元,为小宇提供上述服务。一天中午,小宇饭后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在楼下玩耍时不小心摔伤,当日入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踝骨折。
小宇的父母将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法院受理后,认为周女士作为小宇的临时监护人,负有保护小宇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与义务,小宇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玩耍期间受伤,周女士未对小宇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小宇的监护人没有审核“托管所”的资质,在选任托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10%的责任。
法官释法 出事家长也要担责
杨洁解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此案中,小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宇的监护人陈女士委托周女士负责小宇的午饭、活动和休息,故小宇的监护人陈女士和周女士之间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
通过这种委托关系,小宇的监护人陈女士将本应由其承担的部分监护责任在一定的时段转移给了周女士。周女士作为小宇的临时监护人,便负有保护小宇人身安全的义务,小宇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玩耍期间受伤,说明周女士没有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宇的监护人陈女士没有审核“托管所”的资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提示 擦亮眼选择正规机构
鉴于当前各教育机构鱼龙混杂,不少托管班缺乏营业资质,还有些“托管班”设置在居民区,场所狭小简陋,消防设施缺乏,托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托管班由1-2名老师负责数十名孩子的照护和看管,很难保证孩子们的安全。
杨洁特别提醒家长,托管班并不是简单地照看孩子,一定要选择管理严格、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案例三
暑期交了钱课程却突然停止
北京的王女士为孩子在某培训机构购买了暑期培训课程,但该机构提供了部分课时培训之后,因为经营不善无法继续提供培训,王女士就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并退还剩余的课时费2万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可以诉讼索要剩余款项
杨洁介绍,该案中的王女士为孩子预付了培训费,即在全部课程结束前就把所有的费用都缴纳完毕。当前很多教育培训或托管机构都在推荐家长们进行这种预付式消费,优惠力度大是家长们选择支付大额预付费的原因之一,然而一旦机构倒闭,预付费的家长只会吃更大的亏。
在此类案件中,法律事实比较简单,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在预付式消费中,往往是因为机构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家长或者孩子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未消费的款项。
法官提示 机构可购商业保险抵御风险
杨洁指出,实践中即使是正规的托管或培训机构,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出现无法继续经营的问题。此时,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家长们一方面要注意证据的提供,如教育培训合同、支付费用的凭证、已完成和未完成的课时情况等,另一方面要注意诉讼主体,如果合同签订主体是孩子,则诉讼的主体亦应当是孩子,家长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提起诉讼。
杨洁建议托管所或者培训机构,可以向相关部门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者购买商业保险,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的现象,可以使用事先交付的保证金或者通过保险公司对预付费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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