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记者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自《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实施以来,近日杭州地区办理了首个不予处罚案例。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积极主动服务落实“六稳”“六保”工作,浙江省在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从2020年12月29日起,实施《清单》,落实包括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5个方面,共10个不予处罚事项。
2020年12月30日,在《清单》生效次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监察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临安区某建材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边上空地上有污泥露天堆放。该企业将脱硫除尘废气处理设施循环水池清理出来大约有4平方米的底泥经压滤后,随意就近露天堆放,未及时按规定堆放。
经过调查发现,该企业露天堆放的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堆放面积小于10平方米,并首次被发现,被发现后企业当场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清单》不予处罚的情形。经法制审核及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临安区某建材有限公司收到了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这让企业感到惊喜和意外,对送达的执法人员现场承诺,以后更加注重企业环保工作。这也是《清单》实施以来,杭州地区办理的首个不予处罚案例。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轻微违法行为虽然可以免罚,但其实质仍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促进企业提高环保守法意识,也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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