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通报,2020年,江苏洗钱犯罪案件中,1起案件涉及利用信用卡购买加密数字货币进行资金转移,出现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新型犯罪手法。
根据通报,2020年,江苏依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宣判案件15起,18人被判处7个月到3年6个月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依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宣判10起,23人被判处3个月到5年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洗钱罪宣判数量超历年宣判总量的2倍。
从上游犯罪类型分析,15起洗钱犯罪案件中,金融诈骗犯罪较多,共9起,分别是集资诈骗罪6起、信用卡诈骗罪2起、贷款诈骗罪1起。
从洗钱途径和手法来看,6起集资诈骗犯罪洗钱和2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洗钱,较多采用提供资金账户进行转账或取现,通过购买理财产品,买卖房屋、车辆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
2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洗钱表现为,将“人头”信用卡卡号提供给上线,进行转账至上线控制的账户中,或者在信用卡办理成功后进行冒领,用POS机套取资金至犯罪人银行卡。其中1起案件中涉及利用信用卡购买加密数字货币进行资金转移,出现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新型犯罪手法。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贾拓表示,洗钱犯罪为上游犯罪提供支持,协助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隐瞒,不仅危害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安全,还妨害金融管理和司法机关对犯罪活动的查处,助长犯罪、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产生社会不公。
2020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与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国家安全厅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多部门间建立了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案件协办、队伍共建的常态化合作机制。2020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协助司法机关开展调查34次、国际协查2次,协助破案72起。
“我们呼吁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洗钱犯罪对经济社会和个人权益的严重危害,树立反洗钱的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外汇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赵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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