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我发任何通知,就用了我十个多月。现在跟我口头上说让我走,对吗?”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90后”女孩李某将太平洋证券状告至法庭。
裁判文书网截图
2019年3月5日,李某经他人推荐通过面试入职太平洋证券公司网络金融部,任运营兼综合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到手工资为1万元。
李某提到,经多次催促,公司一直拖延为其办理入职手续。直到2019年8月15日,公司才开始为李超办理入职的手续。
然而,太平洋证券辩称,双方从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并没有招录过李某,也没有给李某约定过任何的工资标准。没有给李某开通过任何的例如门禁或者是OA办公系统的权限,也没有为其报销过任何款项。在长达接近10个月的实践学习中,李某从来没有催要过工资以及签劳动合同,相反一直在追问公司能否入职及什么时间入职。
2019年12月25日,太平洋证券公司口头告知李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李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李某请求合计支付21.35万元金额。裁决结果为太平洋证券公司支付李某工资97011.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091.0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合计20.3万元。后李某及太平洋证券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又在法定时限内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在太平洋证券工作期间,接受部门领导安排从事产品调研、会议记录、整理数据周报等工作,这些工作属于公司日常事务范畴。
另外,从太平洋证券公司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在职期间多次向公司网络金融部原负责人宋长达询问入职事宜,而宋长达也一再表示入职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考虑到宋长达部门负责人的身份,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由此已产生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应事实基础。所以一审法院对太平洋证券所述的宋长达行为具有欺骗性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主张不予采纳。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太平洋证券自2019年3月5自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证券支付李某这段期间的工资97011.50元;还要支付李某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551.72元;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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