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4日发布消息称,海南省政府近日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实施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
该办法对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缴纳主体、缴纳程序、征收支出管理等作出规定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建设单位应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海南省鼓励和支持非农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或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自行补充耕地。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法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旱地提质改造水田等多种途径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办法明确,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严禁违反规划毁林开垦耕地,违规填海、填湖、填湿地垦造耕地。严禁违背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
办法还明确,海南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把新增耕地认定审查关,严格按照新增耕地认定的要求进行审核、验收、确认和报备。对重复立项、重复投资、虚假包装项目,弄虚作假,虚增耕地指标的,已报备的耕地指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减免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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